(2015)牟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德琦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王德琦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沁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寿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晓静,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琦。委托代理人:矫志勇,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琦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审 判 长 宋继宝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