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喻银忠与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银忠,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喻银忠,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镇供销社家属院。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法定代表人魏四方,该公司董事长。喻银忠依据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喻银忠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曲延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