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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杜勇、陈来梅、汪斌、秦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杜勇,陈来梅,汪斌,秦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93-1号原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597XXXX-2。法定代表人:匡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子牙,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告:杜勇,男,汉族。被告:陈来梅,女,汉族。被告:汪斌,男,汉族。被告:秦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勇、陈来梅、汪斌、秦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杜勇所有的皖PKXX**号车辆及其位于宣城市区某某小区A8幢102室,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杜勇所有的皖PKXX**号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告杜勇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某小区A8幢102室房屋,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张某某、万某某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某小区B9幢201室和宣城市区某某小区9幢101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玉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