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与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铁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某。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