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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苏韶东与叶顺尧、刘秀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韶东,叶顺尧,刘秀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361号原告苏韶东,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志伟、朱建光,分别系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叶顺尧,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刘秀领,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苏韶东诉被告叶顺尧、刘秀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敬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韶东的委托代理人曾志伟、朱建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顺尧、刘秀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韶东诉称,原告与被告叶顺尧是朋友关系,而被告叶顺尧与被告刘秀领是夫妻关系,被告叶顺尧因资金周转困难,在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写下借据,口头约定2015年4月25日前还款,月利率为20‰。借款期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分文未付。被告叶顺尧与被告刘秀领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成立在其夫妻存续期间,故被告刘秀领应当对本案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叶顺尧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9000元(暂自2015年1月26日计至2015年10月25日,并计算至借款归还完毕日止);二、判令被告刘秀领对被告叶顺尧所欠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叶顺尧、刘秀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本案中提供如下证据:一、借款借据、收条,证明被告叶顺尧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2%计算的事实。二、婚姻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叶顺尧与被告刘秀领是夫妻关系,被告刘秀领应对本案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即于2015年4月25日前还款,同时约定月利率按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然而,被告借款后,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另,由于案涉借款债务发生在被告叶顺尧与被告刘秀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刘秀领应对案涉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借款借据、收条、婚姻登记申请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叶顺尧和刘秀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视为两被告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因此本院依法对原告举证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叶顺尧向其借款5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有借款借据和收条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叶顺尧还本付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1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叶顺尧和刘秀领是夫妻关系,有两被告的婚姻登记申请书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由于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叶顺尧和刘秀领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刘秀领对叶顺尧所欠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法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顺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韶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1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秀领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顺尧、刘秀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敬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何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