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2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兴利来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雄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兴利来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刘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259-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兴利来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灿,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文雄。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兴利来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加工款92507.0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