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岳瓒与黄海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瓒,黄海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岳瓒。被执行人黄海吼。申请执行人岳瓒依据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金额70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海吼所有的桂P×××××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和位于上思县思阳镇明江南岸新区明江新城的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黄海吼现去向不明且查不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思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