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与方昌红、杨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189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与被告方昌红、杨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昌红、杨益波均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方昌红、杨益波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2月4日,被执行人方昌红、杨益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72元,执行费696.7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