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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谢洪岩与李志钢、张沙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岩,李志钢,张沙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谢洪岩。委托代理人:田飞,山东胜途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运生,系原告谢洪岩之父(特别授权)。被告:李志钢。被告:张沙沙。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广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古槐路46号鲁兴综合楼。负责人:王鹏,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孟园,张波,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谢洪岩诉被告李志钢、被告张沙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洪岩撤回起诉。诉讼费14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庆存审判员  韩中德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灿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