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萍与内江科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内江科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萍,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成忠,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内江科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法定代表人戴幼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敏,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内江科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萍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12月3日为庭外和解期,该期间不计入审限。本院认为,原告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萍承担。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范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