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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小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小梅与冯文豪、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梅,冯文豪,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小字第00003号原告董小梅,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朋,武陟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文豪,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董鸿宾,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梅与被告冯文豪、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小梅经本院催交诉讼费,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