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金梅与杨成生、王招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梅,杨成生,王招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223号原告卢金梅,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成生,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王招蓉,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梅与被告杨成生、王招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梅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卢金梅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卢金梅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