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闫东与张义堂、刘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张义堂,刘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66-1号原告闫东,男,生于1965年1月3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义堂,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长勇,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东与被告张义堂、刘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义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闫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东撤回对被告张义堂的起诉。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兴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