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团风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根桃、曹夏颖等与曹新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根桃,曹夏颖,曹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徐根桃,女,证件号码422121195007147620。申请执行人曹夏颖,女,证件号码421121200506210025。被执行人曹新良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徐根桃、曹夏颖申请曹新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曹新良应支付申请人徐根桃、曹夏颖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曹新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团风执字第00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