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葛忠贤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忠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105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忠贤,原南通市工业博览城保安。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健、黄静,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检调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忠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忠贤及其辩护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忠贤于2015年9月9日18时45分左右,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途经南通市通沪大道营船港桥西侧路段,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乙和所驾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乙和当场死亡。在该事故中,葛忠贤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葛忠贤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忠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公诉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当庭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葛忠贤对起诉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黄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葛忠贤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忠贤于2015年9月9日18时45分左右,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途经南通市通沪大道营船港桥西侧路段,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时,所驾车前左部碰撞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和(男,58岁)所驾“南通市区973745”电动自行车前左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乙和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葛忠贤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9月16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葛忠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未做到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被告人葛忠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和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忠贤在家人帮助下向被害人近亲属给付了5万元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忠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王某甲、蔡某、徐某、葛某、高竹君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属性证明、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记录、发破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印件、被告人葛忠贤的人员基本信息及其多次供述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忠贤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忠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忠贤系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葛忠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在家人帮助下部分赔偿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葛忠贤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部分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葛忠��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忠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敏辉审 判 员 蒋长永人民陪审员 顾艳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宇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