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吕庆林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林,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439号原告吕庆林。委托代理人吕庆根、吕铭,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董事长。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章少良,行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淑远,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林与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庆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素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彦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