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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19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朝高,系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明枝,农民。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找到被告的下落,通知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艳蓉人民陪审员  刘良荣人民陪审员  雷 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