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惠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辉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辉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惠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辉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丽贤。委托代理人:林逢龙、刘创松,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惠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唐跃华。委托代理人:李长祥,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东辉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适用合同履行地即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查清本案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