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中民(商)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DMCI工程公司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DMCI工程公司,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中民(商)保字第365号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法定代表人靳春生,总裁。被申请人DMCI工程公司(D.M.CONSUNJI,INC),住所地2281DMCIPlazaBuilding,DonChinoRocesAvenueExtension,MakatiCity,M.M.,Philippines(菲律宾,马卡蒂市)。代表人JorgeA.Consunji,主席。第三人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AustraliaAndNewZealandBankingGroupLtd.,ManilaBranch),住所地9/FMCCCenter,6778AyalaAvenue,MakatiCity,Philippines(菲律宾,马卡蒂市)。代表人PraveenKarepalli,总监。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董事长。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家园1号楼。负责人张荣森,行长。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DMCI工程公司、第三人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DMCI工程公司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中止向DMCI工程公司支付No.XXXX号备用信用证履约担保项下款项,裁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止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支付No.GCXXXX号保函反担保项下款项,金额为15666144.2美元,折算人民币为99950000元。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的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向DMCI工程公司支付No.XXXX号备用信用证履约担保项下款项,金额为15666144.2美元,折算人民币为99950000元。二、中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支付No.XXXX号备用信用证反担保项下款项,金额为15666144.2美元,折算人民币为99950000元。三、查封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卫审判员  王靖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