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法跃与王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法跃,王志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郭法跃。被告:王志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法跃与被告王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