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欧美艺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欧美艺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大庆市欧美艺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李春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丽,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凯,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欧美艺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春雷,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袁琳琳,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欧美艺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欧美艺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退回原告大庆市欧美艺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张金礼人民陪审员 潘有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