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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映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王映忠,张涛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法定代表人张艳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映忠,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生,住重庆市。原审被告张涛彭,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映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本质上属于刑事案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