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广东与郑州硕彩数码打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东,郑州硕彩数码打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陈广东,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硕彩数码打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广东申请执行郑州硕彩数码打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窦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