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一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田子泉、田某犯爆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子泉,田某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一终字第207号原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子泉,务农。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加亮,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个体。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监视居住。2015年8月7日经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8日13时至8月19日9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光璞,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子泉、田某犯爆炸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5)寒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子泉、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田子泉及其辩护人于加亮,原审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胡光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被告人田某租赁了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徐家村西南方向原徐家果园138亩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2012年前后,潍坊市北环路延伸工程占用了被告人田某租赁的部分徐家村土地,但就征地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14年6月10日左右,为阻止拆迁,被告人田某之父即被告人田子泉自行购买了汽油、长钉和鞭炮,并将汽油、铁钉装入啤酒瓶子内,以1支鞭炮塞于瓶口,制成了数个“爆炸装置”。2014年7月17日,经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技术中心鉴定,该爆炸装置具备了自制爆炸、燃烧装置的特征,其爆炸、燃烧威力可以致人伤亡。2014年6月19日上午8时29分,在潍坊市北环路延伸工程施工过程中,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高里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被告人田子泉报警称,有人破坏报警人的园子。公安人员到达处某现场后,被告人田子泉称自己家屋后的树被抢了,并关着大门不让出警人员进入。处某民警多次解释说其屋后被占用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并多次进行劝说其打开大门,但是田子泉执意不开门。在其儿子被告人田某到达现场后,父子两人与处某民警发生争执的过程中,田某指使其父田子泉点燃自制的爆炸装置并朝人群扔去,其中一个瓶子被民警曹某夺在手中时爆炸,致使民警曹某、施工人员密永升、被告人田某之妻徐某丙受伤。2014年11月1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曹某左手及左下腹部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曹某(系寒亭公安分局高里派出所辅警)陈述。6月19日上午8月29分,田子泉报警称有人破坏树木,我跟着高里派出所副所长于连明出警来到寒亭北二环路徐家段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南边田子泉房子那里,怎么叫门田子泉都不开门,当时施工现场有不少施工人员、两辆挖掘机、两辆装载机。我们叫门不开,发现他住的房子没有西院墙,我们就从西边进了院子,田子泉进了屋里关上门又不出来了,我们在院子里呆了有十几分钟,田子泉的儿子田某开着一辆银灰色的本田商务车拉着他老婆、母亲进了院子,田某等三人一下车就朝着出警人员骂骂咧咧,骂的很难听,这时田子泉从屋里就出来了,一只手拿着两个啤酒瓶子一只手拿着打火机,我这时就知道那是他们自己制作的啤酒瓶子爆炸装置。田某大声对出警人员说“你们想成为第二个平度是吧”,于所长就跟他们解释这时我听见田某对他父亲大声喊“你快点上,扔进人群里”,接着我看见田子泉拿着打火机点啤酒瓶子爆炸装置来,有没有点着我没注意,看见田子泉把手里的两个啤酒瓶子爆炸装置往院子外边扔,扔在了院子外边了但没有爆炸,田某从外边捡起一根两米长的铁管子就往施工那里跑,在屋后被我和于所长拦下把铁管子夺下来了,田某就往施工的西边方向跑,田子泉从院里出来就往施工的东北方向跑,他的右手拿着两个啤酒瓶子爆炸装置左手拿着打火机,当时于所长去追田某了,我就去追田子泉,在离施工现场10米处我追上了田子泉,我知道田子泉手里拿的是啤酒瓶子爆炸装置,再有四五米就是施工和看热闹的人群,我就从田子泉后面用双手一下子把他手里的啤酒瓶子爆炸装置夺下来了,一手拿着一个想扔的想一点,刚跑了两步啤酒瓶子爆炸装置就在我左手里爆炸了,我就把右手里另一个顺手扔在不远处的地上了,我闻着有汽油和鞭炮的味儿,我怀疑啤酒瓶子里有汽油和火药,把我的衣服都烧出了好几个洞,左手和肚子也被炸伤、烫伤了出了不少血,我看见田子泉又把我扔掉的那个瓶子又拾起来想往人恕我里扔,紧接着被边上的人夺下来了。除我之外,一个挖掘机司机腿部有伤,一个施工人员头部被啤酒瓶子炸伤了,我们三人一块被120车送来的医院。田子泉和施工方的纠纷,听说是田子泉一家对补偿不满意阻拦修路施工的。2、被害人密永升(系现场施工人员)陈述。2014年6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在寒亭区高里街道徐家村西地角,我们正在新北环路的施工现场施工,我当时在和其他的同事说话,随后我就看见住在果园的那个老头朝西北方向连续扔了两个汽油瓶子,这个老头在路南侧的果园里住,年龄大约是6、70岁左右,身高约1米6至1米7之间,身材比较瘦。当时汽油瓶子距离人群约5、6米元远,但是这两个汽油瓶子没有炸,后来他手里又掐着两个汽油瓶子,就在我回头看着挖掘机施工的过程中,我听见身后“啪”的一声,随后我的头部就流血受伤了,接着我就被120车拉到了双杨医院。现场受伤的还有一个警官和一个开挖掘机的。警官的肚子和手上都受伤了,挖掘机司法的右侧小腿和膝盖受伤了。老头和汽油瓶子是从他住的屋子里拿出来的。3、被害人徐某丙(系被告人田某之妻)陈述。我们在双杨街道徐家村大约承包了160亩地,这次修公路占了约30亩,牵涉到地面附着物的赔偿问题,一直与当地党委没有协商好。今天我和田某送我婆婆回承包地,大约上午8时40分接到我公公的电话,说去了好多人,到了徐家村承包地处,我看到一群人在我们园子通公路的地那。我往现场跑,看到施工车辆在平地,我想去制止施工车辆被工作人员拦住了。我往施工现场跑,听到“嘭”的一声,我感觉我右小腿处被什么东西划了一下,我没在乎,我再往前走就被人拦住了,我看到我右腿上淌血了。我没看到我公公田子泉在哪,不知道他拿没拿东西,也不知道他制作燃烧瓶子,当时我看到田某拿着一根铁棍子想往前冲我还劝他放下之后被工作人员夺下来了,我被工作人员抬走了,田某被工作人员按住了,我想让田某走,让他和我一起去看伤,之后我和田某都被特警人员带走了。我的小腿肚子上有大约3cm长的口子,在南孙医院缝了四针。(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山东宏昌路桥有限公司挖掘机司机)证言。2014年6月19日7时30分,公司安排我们二部铲车、二部挖掘机及十来个施工人员到了寒亭区北二环徐家段作业,我驾驶一部神钢牌蓝色型号230的挖掘机,在工地现场先是二部铲车将路面的杂草及其他杂乱东西推平。大约7时50分,我驾驶挖掘机车头向北从路南开挖路槽。干了有大半小时左右,我看见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快速的跑过了,他一边捡砖头一边砸向我的挖掘机,一开始的一块砖头砸到挖掘机的右侧的油箱上,紧接着二块砸头砸到我的驾驶室内,第一块砖头将驾驶室右侧的大玻璃砸上一个大玻璃,同时这块砖头又砸到我的左腿膝盖部位,紧接着第二块砖头从玻璃上的大窟窿处砸进来,将我的左腿砸伤出血了,后来我的同事将我驾到120救护车上,去了双杨医院进行的治疗。2、证人于月季(双杨街道徐家村村民)证言。2014年6月19日8点左右,我到北二环施工现场闲玩,当时现场施工的人不少,头上都戴着红色的安全帽。上午9点左右,我看见承包我村土地的田某开着银灰色的大面包车进了他父亲住的屋子院里,十几分钟后,我看见田某从屋子院里出来,从路上捡起一块砖头一边往施工的挖掘机那里跑还一边骂,骂的什么话我没听清楚,当时施工现场有两辆挖掘机,田某跑到南边那辆挖掘机的东侧,朝驾驶室扔了两三块砖头,第一块砖头就把挖掘机驾驶室右侧的玻璃砸碎了,驾驶机应该是被砸伤了。这时,田某的老婆也屋子里出来了,捡起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头棍子朝施工人员乱抡被夺下了。接着我看见田某父亲从院子出来,拿出来三个啤酒瓶子站在屋子后面,屋子离着离工现场四五十米远,田某的父亲就往施工现场扔啤酒瓶子,其中一个瓶子在施工现场南侧爆炸了,另外两个没有爆炸。紧接着,他又回院子里拿出两个啤酒瓶子来,一个扔在了施工现场一辆挖掘机旁边没有爆炸,另外一个还没有扔出来就被边上的人员夺下了。我是看见啤酒瓶子爆炸才知道那是田某父亲用啤酒瓶子做的爆炸装置。3、证人徐某甲(双杨街道徐家村村民)证言。2014年6月19日早上8点多钟,我从家里出来,看见修公路的那里有不少人,我就过去看热闹了,当时现场施工的人不少,头上都戴着红色的安全帽。在上午9点钟左右,我看见承包我村土地的田某开着一辆汽车进了他父亲住的屋子院里,时间不长我看见田某从屋子院里出来,从路上捡起一块砖头往施工的挖掘机那里跑,当时施工现场有两辆挖掘机、两辆铲车,田某跑到一辆蓝色的挖掘机的东侧,当时那辆挖掘机正在拱树,田某就朝着挖掘机砸了两三砖头。我还看见田某的老婆在院子里骂,拿着木头棍子乱抡被夺下了。接着我看见田某的父亲从院子出来,拿着啤酒瓶子站在屋子西屋山头,屋子离着离工现场有二三十米远,田某的父亲还在吆喝“我呆点起来了,我呆起来了”,接着我就看见田某就往施工现场扔啤酒瓶子,他总共扔了四五个啤酒瓶子,其中扔在施工现场路南侧的一个啤酒瓶子爆炸了。我是看见啤酒瓶子爆炸才知道那是田某父亲用啤酒瓶子做的爆炸装置。4、证人徐某乙(双杨街道徐家村支部委员)的证言。2014年6月19日8时,我和村主任徐春庆、妇女主任陈凤峡到施工现场去,当时看见二部铲车、二部挖掘机在现场作业,施工人员有四、五十人左右,均戴着安全帽,还有寒亭区城管的一些工作人员现场有部分围观的群众。一开始机械正常作业,大约半个小时后,我看见田某的父亲站在他的房子后边,向施工方向北边扔了二个啤酒瓶子,扔的距离从他家屋后向北有10来米左右,这两个瓶子没有动静,也没有伤着人。大约在9点左右,田某和他妻子从他家中出来,田某手中拿着一个铁棍子,向施工的挖掘机冲过去,边上有人将铁棍子夺下来,但未拦住他,他人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挖掘机的玻璃砸上了一个大窟窿,边上人就将田某控制起来。在田某砸玻璃的同时,当时我站在施工现场的西边,听到在南边的一部铲车南侧有爆炸物爆炸的声音,后我看到田某的父亲被人控制起来,这个爆炸物肯定是田某父亲扔的,后施工继续进行。5、证人张某(双杨街道徐家村村民)的证言。2014年6月19日9时左右,通往我们村公路的二部铲车、二部挖掘机到了田某承包的果园处施区,我在家没事就去现场看,看见施工人员大约十几人均戴着安全帽,还有寒亭区城管的一些人,现场还有群众围观。一开始机械正常作业,铲车在推路面,先是田某的父亲从园屋子内出来,在他园屋子的北边施工现场的南侧拿着鞭炮将鞭炮点着后扔向施工人员去炸他们,施工人员就过来阻拦他,他就走了。一会田某和他妻子从园屋子内出来,田某不让铲车干活就用砖头将挖掘机玻璃砸了一个大窟窿,将司机砸伤了,后田某被现场人员控制住了。过了有几分钟的时间,我看见田某的父亲站在施工现场南侧,拿着啤酒瓶子,里面装着液体状的东西,应该是汽油,朝着施工北方向扔,啤酒瓶子爆炸了。6、证人刘某甲(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工作人员)证言。2014年6月19日上午,因为北环路西延工程,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上安排我们二十余人工作人员到北外环路徐家路段徐家小学附近维持秩序。上午8时我们到了现场,8时30分左右,我看见有一辆捷达警车,拉着四名穿警服的警察从北边过来,下车后他们从北边转到田某家,当时我们在田某家的东门附近。过了有几分钟时间,田某家的东门就开了,里边有吵闹声,我和同事刘某乙等人就进了田某家院内,这时过来了一辆棕褐色的轿车直接开到院内了,田某及其妻、母、孩子四人从车上下来,田某一下车情绪比较激动,这时田某的父亲拿着二个啤酒瓶子,是一只手拿着一个啤酒瓶子,同时拿着打火机从屋内出来,田某一边骂着一边向北走,一名民警就劝说他不要激动,这时田某回头就和他父亲说“今天有人想死,赶紧快点上,扔过去”,当时北边有很多村民和施工人员在现场,田某跟他父亲重复的说了二遍“今天有人想死,赶紧快点上,扔过去”,他父亲就用打火机点上啤酒瓶子向人群多的北边扔过去,可能是因为力量不够,扔到离着人群不到2米的地方,啤酒瓶子没有动静。田某就顺手拿起院子内北边的一根铁棍子,向北边人群冲过去,这时民警就用拦住了他。这时田某的父亲好像用右手拿着二个同样的啤酒瓶子,又用打火机点燃,这时一个警察上去将点燃的啤酒瓶子夺下来,再拿着向院外走时,一个瓶子在他手中爆炸了,当场把警察的手炸伤了,并将田某妻子一条腿的小腿肚崩伤了流了血,这时田某的父亲从地下又拾起一个啤酒瓶子点起来,向人群扔过去,后警察将田某父亲控制住了。7、证人刘某乙(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工作人员)证言。2014年6月19日上午,街道上安排我们40个左右的机关干部到寒亭北二环徐家村与刘家村施工段维持秩序,我们早上8点左右到的现场,我和刘某甲等人在田某家门口附近站着。上午9点左右,我们当时还在田某家大门外边站着,看见高里派出所的警车到了田某家,下了四个警察,叫门没有开,他们就从屋后转到西边进去了,田某的院子没有西院墙,我在大门外听见民警在里面叫门,我们就往北走了走。过了十分钟左右,我看见来了一辆银灰色的商务车直接开进了田某的院子,我们就又走过去了,听见院子里有人吵吵,我看见田某的父亲从屋里拿出两个啤酒瓶子,瓶子里有一块液体状的东西。田某当时还在和民警吵吵,田某就大声对他父亲喊“你快点上(火),往人群里扔,快点,快点,往人群里扔”,连喊了两遍,我看见田某父亲就把手中的两个啤酒瓶子往院子西北方向扔,扔了有十多米远,没有爆炸,田某父亲就进了屋,又一只手两个拿出啤酒瓶子,一只手拿着打火机往施工的那里跑,田某的父亲被一个出警的民警追上从其后面夺下了啤酒瓶子,一手拿着一个,那个民警就往边上跑就想把瓶子扔的远一点,刚跑了几步,一个瓶子在民警手里炸了,另一个瓶子掉在了地上,民警受了伤就往一边走开了,田某的父亲又捡起掉在地上的啤酒瓶子了。8、证人于某(高里街道徐家村村民)证言。2014年6月19日早上点多钟,我看到我村西南角处的公路在施工,我就去施工现场玩。当时施工的人很多,头上都戴着安全帽。大约9点钟左右的时候,我看见田某一家人从园子里他们的屋子院里出来向工地那边去了,边走边吆喝骂,田某从地上捡起砖头将一辆挖掘机玻璃砸了,司机受了伤。我看见田某的父亲从院子拿着啤酒瓶子出来了,离着施工现场十来米远,他就往挖掘机处扔啤酒瓶子,瓶子在挖掘机南边爆炸了,田某父亲就回到了园子院子里,我看到他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子,有人去夺了,我看到他又扔了一个啤酒瓶子,扔在了挖掘机旁边,没有爆炸,后来被公安上制住了。(三)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爆炸案的现场勘查情况,以炸点为中心,向外辐射10米范围内地面上发现若干大小不一的啤酒瓶子碎玻璃。2、指认笔录、照片证实,田子泉指认的购买制作汽油瓶子的钢钉、汽油、爆竹的照片。(四)鉴定意见1、山东省公安厅鲁公物鉴(痕)(2014)(004)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鉴定部门制作的样本爆炸装置与送检的嫌疑“爆炸装置”结构及组成一致,实施证明:该样本爆炸装置能够被明火点燃引信引爆,造成猪肉表面、地面、周围衣物发生爆炸,并可见数块啤酒玻璃碎片嵌入猪肉内,以炸点为中心,半径5cm范围内可见散布数块炸碎飞溅的啤酒瓶玻璃碎片。综上所述,该样本爆炸装置具备了自制爆炸、燃烧装置的特征,其爆炸、燃烧威力可以致人伤亡。证实现场提取的3个嫌疑“爆炸装置”是自制爆炸装置,可以致人伤亡。2、(潍寒)公(刑)鉴(伤)字(2014)379号法医学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曹某左手及左下腹部皮肤裂伤,其伤情构成轻微伤。(五)物证、书证1、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的汽油桶、酒瓶、爆炸、钢钉等物品,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9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徐家村西南角将被告人田子泉、田某抓获。3、处某经过证实,案发时现场的情况和事情的经过。4、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田子泉、田某的身份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5、潍坊经济开发区徐家村地面附着物价格认证表两份证实,经济区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情况。6、山东省政府建设用地批件扫描件证实,徐家村土地系被山东省政府征为建设用地。(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田子泉供述:2014年6月19日9时左右,在寒亭区高里街道徐家村我儿子田某承包的地里北头,通路的占我们承包地的这个地方,承包地北头的树被拱了,我拿着自制的汽油瓶子吓唬他们。汽油瓶子就是喝酒剩下的空啤酒瓶子,我自己去加油站购买的汽油,购买了铁钉、鞭炮,在我居住的四间屋的东数第二间的明间内自己制作的,我一共制作了六个汽油啤酒瓶子。之所以制作这些自制的汽油瓶子,是因为去年冬天开始他们三番五次找我麻烦,我都报警了,我自制这些瓶子是为了吓唬他们。做汽油啤酒瓶子的汽油是上去有10天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去通寿光路北的于河加油站买了26元钱的汽油装到用来装10升酱油的塑料鼓子内,到于河镇公路北边的一家土产门市部花了不到2元钱买了半斤长约4-5厘米的铁钉,在对面的烟花炮竹专卖店用15元钱购买了一支鞭炮,还用90元钱购买了二个礼花弹。当天下午,在我居住的平房的明间内,我将装汽油的塑料鼓子,直接嘴对嘴的往啤酒瓶子内倒上一部分汽油,汽油的高度就是瓶子的五分之一左右,后我用手捏上一捏铁钉,大约是二、三十个,将购买的鞭炮单个拆开,取一个鞭炮用卫生纸将上端卷起来,卷到放到啤酒瓶子内正好比较牢固,鞭炮也掉不到啤酒瓶子底部,鞭炮的引芯正好露在啤酒瓶子口外,我当天下午就制作了6个汽油瓶子,购买的礼花弹也是为吓唬他们。我自制汽油瓶子的事情田某不知道,就是我老伴知道,我告诉她是为了吓唬人。田某知道这事是今天上午他开车来到现场时,我对田某说“我弄了几个汽油瓶子在屋内放着”,他没来的及和我说话,派出所的出警的就过来和他理论开了。2014年6月19日早上我自己在家中,看到很多人在我院子北边,在施工现场推我的树,我就给田某打电话说“又来人抢咱的树,拱咱的屋子,你快回来”,后我就报了110说“有人抢我的树”,并给田某打了数次电话催其回来。过了10分钟左右,派出所出警人员过来了,就在我家大门口叫我,我不给他们开门让他们先制止他们推树,派出所民警就和我说,你们的土地被征用了,他们叫我开门我就不开,后出警的从屋后转到院子西边,因为院子没有西墙,他们就进来了,我看到他们进来直接去了屋内了。过了10分钟左右,田某开着车带着我老伴、儿媳、孙女过来了,田某就在院子内和出警的人员理论,就在这时我从屋内一手拿着一个我自制的汽油瓶子,同时拿着打火机到了院子内,当时田某正和出警的争吵理论,派出所的和田某说“你们的土地被征用了”,田某就说“就是被征用了,你们也要有手续”,他们越吵越厉害,田某看见我拿着自制的汽油瓶子对我说“快点上,往外扔”,并连说了两遍。我拿着打火机将火打起来来,朝着汽油瓶子口外露着的鞭炮引芯处一照亮,有没有点着我不清楚,当时我站在我平房的西屋山头处,就将这两个啤酒瓶子朝着西北方向扔过去,扔了有十几米远,但是瓶子没有爆炸。田某就顺手拿了根铁管子,想去北边吓唬他们,没走几步就被出警人员夺下来了。我看到这种情况后,就、又回到屋内拿着一个自制汽油瓶子,出去后我给了儿子田某,他拿着这个汽油瓶子走了十多步就被派出所的出警的人夺下了。后我又回到屋内拿出两个自制的汽油瓶子,一只手拿着瓶子,一只手拿着打火机,就向施工现场跑,刚跑了二三步,有一个自制的汽油瓶子在这个手中爆炸了,我记的没有用打火机点过,具体怎么爆炸的我不知道,爆炸后还把我儿媳徐某丙的一条腿的小腿部炸伤出血了,夺我汽油瓶子的民警当时把另一只手拿着的汽油瓶子扔到地上,我就过去把这个瓶子捡起来,我拿着这个自制的汽油瓶子到了施工现场路的南边,举着瓶子朝碰上施工的人乱晃了十多分钟,并吓唬他们,大声喊“你们快走、快走”,后来被一个派出所的人将瓶子夺去了,又上来几人将我控制住来到了派出所了。2、田某供述:2009年我与徐家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1年冬天或者2012年春天,双杨街道工作人员找我说这里要修路,需要占我承包地的一部分,并清点了所占土地内的种植树木及羊圈、猪舍等设施,之后评估公司对我的木等进行了评估,我认为评估价格太低,没有同意补偿方案。今天早上8点半左右,我跟我对象徐某丙和我母亲在潍坊樱园小区家里吃饭,在承包地看门的我父亲田子泉给我打电话说来了些车和一些人在承包地里拱树,我让他报警,然后我就开车拉着徐某丙、我母亲、孩子一起赶过来,在路上我再次报警,开车40分钟左右后赶到后,看到警察已经在我承包地院子里,在我承包地内还有一些人,还有些铲车和挖掘机在拱我种植的树。我就让警察去制止,警察说施工是合法的,为这事我们吵起来了,吵吵过程中我说“今天有人想死”,但是我没有和警察动手。我看到我父亲田子泉拿着两个啤酒瓶子从看护房里出来了,我对他说“快点起来,朝人群里扔”,就是想吓唬人,把我拱我家的人吓跑,我父亲就拿着啤酒瓶子向北面去了。啤酒瓶子里面装着汽油、钉子、鞭炮,能够炸掉,我大概是4、5天之前我去看护房的时候发现田子泉有爆炸瓶的。因为经常有人去我的承包地里闹事,我父亲出于自卫才准备了爆炸瓶,我也想劝我父亲扔了这些爆炸瓶,但是我没有劝,因为知道劝他没用,我给他扔了的话,他还会准备。他做爆炸瓶的目的就是想吓唬人,不让人再拱我家的树了当时我冲动了,因为心里很压抑,看到自己的种植树被拱了很生气,我就让我父亲点燃爆炸瓶,但是我父亲从看护房里拿出的前两个爆炸瓶点燃后没有爆炸,他又从看护房里拿出了两个爆炸瓶朝北去了,然后我从地上拿起根铁管子想去阻拦施工,警察拉着我,和我夺着铁管子,我听见我妻子徐某丙在北面叫我,我就松开铁管子过去了,我看见她的一条小腿在流血,我第一反应是被施工人员打了,我很气愤就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砸向了挖掘机,之后就被警察控制起来。我父亲田子泉一直在现场,他点燃爆炸瓶后有没有爆炸我不清楚,我看到徐某丙一条腿小腿出血了,怎么造成的不我清楚,在现场我没有听到爆炸声。(以上是2014年6月19日是20时至次日4时30分田某在高里派出所的笔录,被告人田某拒绝签字)在同年8月19日14时40分至15时51分田某在寒亭公安局刑警大队所作笔录中,田某称其未参与制作爆炸装置,未见过田子泉制作该爆炸装置,不清楚其用途,案发当天其没有和田子泉说过一句话,二人没有交流,没有听到爆炸声,田某在该份笔录上签字。(七)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证实,田子泉手中拿着打火机,田子泉扔瓶子位置与人群位置可以估计,在录像中可以以看出田子泉一手拿着两个瓶子,另一手拿着打火机,最开始扔的两个瓶子可以明显看出被点燃的状态。(八)被告人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田某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因征地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其控告果树、苗圃果树被损毁一案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1、土地租赁合同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3、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4、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5、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调告知书。6、寒亭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7、寒亭公安分局复议决定书。8、徐家营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签名记录。9、经济区徐家村地面附着物价格认证分表。10、双杨街道关于田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11、山东商报复印件。12、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原审法院认为,因潍坊市北环路延伸工程征地补偿未达成协议,为阻止施工,被告人田子泉制作爆炸装置,被告人田某明知田子泉持有的系爆炸装置依然让其点燃投向人群,发生爆炸,致三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田子泉、田某的行为均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子泉当庭辩称其制作爆炸装置的目的是为了吓唬羊群,结合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现场的表现,该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以认定;被告人田子泉辩称其不知被害人曹某为民警、其手中也未持有打火机,但现场录像清晰显示曹某着警察制服和田子泉手持打火机欲点燃爆炸装置,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田某当庭否认其指使田子泉、被告人田子泉亦当庭否认其受田某指使向现场人群投放爆炸装置,田某同时辩称在案发现场其与田子泉无语言交流,但结合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证人证言,同时现场录像清晰可见田某多次与田子泉进行语言和动作上的交流,二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意见均不予采信。被告人田某虽以未签字为由对其侦查阶段的两次供述不予认可,但其供述由被告人田子泉在侦查阶段供述、现场录像、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该证据予以认定,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本案虽因公路征地引发,但补偿协议是否达成并不是被告人为阻止施工制作爆炸装置进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合法理由,而现场爆炸装置是否爆炸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成立,且并无证据证实该爆炸物系他人引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子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田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宗(汽油桶1个、酒瓶2个、爆竹2支、钢钉1袋)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子泉、田某均提出上诉。田子泉的上诉理由:其不具有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一审认定其构成爆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徐家村委强制拆迁决议书等证据材料,未在一审审理期间出示等,此属程序违法;其他辩护意见同上诉理由。田某的上诉理由:一审认定其构成爆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子泉制作爆炸装置,上诉人田某明知田子泉持有爆炸装置而依然让其点燃并投向人群,发生爆炸,致多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该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关于田子泉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具有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一审认定其构成爆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因修路征地补偿未达成协议而形成纠纷,上诉人田子泉为阻止征地、施工而自行制作爆炸装置;案发当天,在街道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徐家村村委人员及村民等众多人员在现场的情况下,上诉人田子泉将自制爆炸装置扔向人群,致多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录像、上诉人田子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徐家村委强制拆迁决议书等证据材料,未在一审审理期间出示等,此属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并非都是定案的依据,无须均要在法庭上出示;“徐家村委强制拆迁决议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影响,且一审未将此写入判决的证据中,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田某未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上签字确认,本院对该供述不予认定;上诉人田某与田子泉构成爆炸罪的共同犯罪,上诉人田某的犯罪行为系其指使田子泉向人群中扔爆炸装置,该犯罪行为在不认定上诉人田某有罪供述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刘某甲、刘某乙、曹某等人的证言,田子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足以证实上诉人田某案发当时有指使田子泉向人群中扔爆炸装置的犯罪行为,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信审 判 员 冉青松代理审判员 马军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