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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衣福奇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福奇,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衣福奇,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赵继宏,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邱楹淳,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衣福奇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福奇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衣福奇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福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衣福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