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勤涛与薛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涛,薛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404号原告李勤涛。被告薛欣欣。原告李勤涛诉被告薛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勤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欣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勤涛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5年8月10日归还。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勤涛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被告薛欣欣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客观的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当天分两次以刷卡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2015年7月31日,被告薛欣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2015年5月19日借李勤涛10000元2015年8月10日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李勤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表明,原告李勤涛与被告薛欣欣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薛欣欣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责任。故原告李勤涛要求被告薛欣欣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欣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勤涛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薛欣欣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人民陪审员 苗富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若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