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保平与王国武、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平,王国武,张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847号原告:刘保平,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纬,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武,男,1972年6月5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小军,男,约40岁,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刘保平诉被告王国武、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保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刘保平负担。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