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商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广志与吴茂新、张永亮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志,吴茂新,张永亮,徐允仓,张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832号原告杨广志。委托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茂新。被告张永亮。被告徐允仓。被告张黎明。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广志与被告吴茂新、张永亮、徐允仓、张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广志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茂新、张永亮、徐允仓、张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广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广志撤回对被告吴茂新、张永亮、徐允仓、张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广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