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00元,并承担20000元本金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每月500元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息共计26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放弃了全部剩余利息,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