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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道亮与勇纯德、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亮,勇纯德,王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刘道亮,男。被执行人:勇纯德,男。被执行人:王淑英,女。申请执行人刘道亮与被执行人勇纯德、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