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景桂根与张小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桂根,张小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景桂根,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汤池镇舒景村小景湾**号。被告张小牛,男,1962年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杨岭镇彭集村咀张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桂根诉被告张小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景桂根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桂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桂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景桂根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曹文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