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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丽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丽芬,邱志敏,邱志惠,龙海市佳利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郑丽芬,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芗城区。被执行人邱志敏,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邱志惠,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佳利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颜厝镇田址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8579-8。法定代表人邱志敏,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丽芬与被执行人邱志敏、邱志惠、龙海市佳利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