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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柳景棋等24人与监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景棋,刘发万,柳景亚,柳景清,柳井祥,柳景松,张继贵,李再全,柳扶山,柳景付,柳景柏,梅祥元,柳金香,马大树,柳国万,柳国平,柳祚堂,张万先,杜承新,柳景潘,柳庆茂,柳祚勇,梅年喜,柳景开,监利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柳景棋。原告刘发万。原告柳景亚。原告柳景清。原告柳井祥。原告柳景松。原告张继贵。原告李再全。原告柳扶山。原告柳景付。原告柳景柏。原告梅祥元。原告柳金香。原告马大树。原告柳国万。原告柳国平。原告柳祚堂。原告张万先。原告杜承新。原告柳景潘。原告柳庆茂。原告柳祚勇。原告梅年喜。原告柳景开。诉讼代表人柳景棋。诉讼代表人刘发万。诉讼代表人柳景亚。上述24名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永华。被告监利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传垓。委托代理人刘勇。委托代理人吴让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景棋等24人诉被告监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柳景棋等24人经集体商议,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景棋等24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景棋等24人负担。审判长  胡先莉审判员  程建清审判员  匡爱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