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张宝同、原审被告李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张宝同,李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同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高峰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张宝同、原审被告李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宝同于2015年8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高峰、李伟支付其饲料款5187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李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伟、被上诉人张宝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原审被告李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高峰从事生猪养殖期间向张宝同购买饲料,至2013年1月14日止欠张宝同饲料款91871元未付,并向张宝同出具了一张欠条。经张宝同催要,李高峰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4年1月11支付张宝同各2万元,余款51871元,李高峰以无力支付为由未予支付。上述债务发生在李高峰、李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法院认为: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李高峰欠张宝同饲料款51871元未付,有李高峰出具的欠条为证,李高峰亦认可,予以确认。现张宝同要求李高峰支付饲料款51871元,予以支持。张宝同另要求李高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责任,但均认可2014年1月11日后经张宝同催要,李高峰未付款,故李高峰应支付2014年1月11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李高峰辩称张宝同已从买卖中赚取利润,且张宝同要账时已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其不应支付利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张宝同另要求李伟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因该笔债务发生在李高峰、李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张宝同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李高峰称李伟未参与养殖经营,不应共同承担责任,李伟未答辩,李高峰、李伟均未举证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除外情形,故对李高峰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高峰、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宝同饲料款518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8.5元,由李高峰、李伟负担。李伟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生猪养殖厂系李高峰与张小清合伙经营,其受该养殖场雇佣从事工作,其并不清楚养殖场的经营情况,也不知道欠张宝同饲料款的情况,该笔债务应当由李高峰、张小清承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一审于2015年9月22日开庭审理,却在当天作出判决不合常理,也未给其答辩、调解的机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张宝同对其的起诉,其不承担还款责任。张宝同辩称:李伟的上诉理由并无证据证明,原判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李伟的上诉请求。李高峰述称:生猪养殖厂系其与张小清合伙经营,与李伟无关,李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所诉欠款有李高峰向张宝同出具的欠条,现张宝同要求李高峰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宝同要求李伟与李高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该笔债务发生在李高峰、李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伟上诉称生猪养殖厂系李高峰与张小清合伙经营,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李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东杰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