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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付兰、李吉刚、李风芹、李风华与钟九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兰,李吉刚,李风芹,李风华,钟九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兰,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吉刚,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风芹,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风华,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钟九建,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法定代表人:户少华。本院在执行王付兰、李吉刚、李风芹、李风华与钟九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6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