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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菏泽市开发区计划生育局与李长臣、闫慧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开发区计划生育局,李长臣,闫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开发区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福永,局长。被执行人李长臣,农民。被执行人闫慧平,农民,希被执行人李长臣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行非执字第118号行政裁定���,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行非执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