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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龙执行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5454-2。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木棉村。组织机构代码58753301-6。法定代表人陈清松,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漳明审判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潘奕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