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22-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飞,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晓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晓飞收入31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余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