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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行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建合、黄向丽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建合,黄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行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文杰,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建合,男,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黄向丽,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建合、黄向丽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向丽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X元(账号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蒋大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