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侯宗福与陈梦楠、范甜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宗福,陈梦楠,范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928号申请执行人侯宗福。被执行人陈梦楠。被执行人范甜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宗福与被执行人陈梦楠、范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查封房屋1套、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查封车辆一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冻结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