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执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吕升柏与周万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升柏,周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156-1号申请人吕升柏,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常青,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万良,男,生于1968年8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吕升柏与被执行人周万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仁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周万良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吕升柏水电安装工程款14万元;若被告周万良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其仍需按原水电安装结算价16.5万元予以支付,并以16.5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周万良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周万良不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吕升柏遂向本院申请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利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依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