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莲诉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莲,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63号原告王德莲,女,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夏冬梅,经理。被告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董平原,经理。原告王德莲诉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王德莲与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王德莲申请该案移送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王德莲与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的住所地在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陆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