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特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宣告王容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王容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特字第49号申请人李勇,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王容根,女,汉族,1944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代理人李艳,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王容根之女。申请人李勇申请宣告王容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2月4日,由审判员张化全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勇诉称,王容根因患阿尔茨海默症多年,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请求认定王容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李勇为王容根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容根与李元德曾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个子女李勇及李艳,而王容根的父母也早已离世,后李元德亦于2009年5月21日去世。现王容根患阿尔茨海默症(老年性痴呆),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生活不能自理,认知功能严重受损,缺乏对外部世界的客观分析判断能力,对自己办理法院宣告监护人相关事宜的意义完全不能理解,无法参与处理相关事宜。2015年11月27日,经成都精卫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一、王容根患阿尔茨海默症(老年性痴呆),目前处于患病期;二、王容根目前办理法院宣告监护人相关事宜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李勇、李艳均同意由李勇作为王容根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王容根因患阿尔茨海默症(老年性痴呆),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生活不能自理,认知功能严重受损,缺乏对外部世界的客观分析判断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勇要求宣告王容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勇作为王容根的监护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容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勇为王容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任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