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翟保成与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保成,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开行初字第40号原告翟保成。委托代理人杨晓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汉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原告翟保成不服被告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保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保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震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段秋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范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