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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惠滨与桂爱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惠滨,桂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朱惠滨,男,1954年7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3195407255016,住大连市西岗区华兴街6号6-3。被执行人桂爱强,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4197105063516,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能东街12号1-2。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爱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59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