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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士洽与谢兴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洽,谢兴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士洽。委托代理人刘言来,东平县新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兴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洽与被告谢兴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洽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士洽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