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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与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伍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生武,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夏永忠。被告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区。法定代理人王世平。被告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朱宗贵。被告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住所地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杨贵众。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00元、保全费227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平代理审判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