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杰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651号罪犯李杰,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4年9月1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6年7月1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5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杰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十六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