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先慧与蒲艳梅、罗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慧,蒲艳梅,罗大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黄先慧,女,生于1972年11月2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蒲艳梅,女,生于1974年7月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罗大健,男,生于1974年4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慧诉被告蒲艳梅、罗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先慧未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的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