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572号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2-59)。法定代表人胡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凤,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银,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来源: